近年来社会上各类新型“投资项目”层出不穷有何特征?是否可信?公众应当如何有效识别和防范?让我们一起来看。
新型“投资项目”通常有何特征?是否可信?
答:这些所谓的“项目”很可能是非法集资行为人自我鼓吹造势,吸引公众眼球,牟取不法利益的主要手段。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的常用手法主要包括:假借投资新农业、新能源行业等名义的“虚假产业”;假借投资外汇、购买理财产品、代管委托理财等名义的“虚假投资”;假借资金过桥、拆借中转、互助众筹等名义的“虚假借贷”;以“办理会员”“购买积分”“购买虚拟货币”等名义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违法犯罪分子通常会以“前沿新颖”“政策支持”“科技含量高”“有专业人士把关”等话术伎俩,营造出项目“高收益”“低风险”“无需专业知识”的假象。
为逃避法律责任,违法犯罪分子还可能会通过要求集资参与人签订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阴阳合同”等手段,掩盖自身行为的违法犯罪本质。
“项目经营者”通常会自称系合法注册登记的公司,且集团财力雄厚,获得诸多奖项认证,经常组织公开活动,投资款项有保障。这些宣传是否能表明其项目的可信性?
答:上述话术往往是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公众对金融专业领域知识和相应法律法规不熟悉的特点,混淆概念,对其不法行为进行粉饰包装,不具备任何可信性。
依据我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一公司经工商注册登记设立,具备营业执照,存在认缴注册资本这一事实本身绝不代表相关主体即合法具有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资质。且某一公司经许可具有从事商业咨询、代理服务或经营某一类实体经济项目的业务资质也绝不等同于具有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性业务的合法资质,不同类型的金融性业务资质之间也不能互相划上等号。
某一公司是否具有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关联公司,其注册认缴资本的数额与公司的真实资金、经营能力及其行为是否合法之间并无任何法律上的当然联系。该公司或其中的某些人员是否获评所谓“奖项”,是否参与组织过宣讲会、慈善晚会、演艺活动等公开活动与其行为的合法性、“项目”的真实性和市场效益的可期待性之间更是没有任何关联性可言。
针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的各种包装手段,公众应当如何有效识别和防范?
答:一是要从源头上对身份不明人员以线下散发传单、张贴广告、开设“财富讲座”、赠送米面粮油菜等生活物资或小礼物、故作关切嘘寒问暖;线上散布广告或网址、拉设“投资群”、介绍“投资导师”、设立“投资平台”等方式实施的招揽投资行为保持高度警惕。上述行为很可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分子设下的圈套诱饵,万不可轻信。
二是要认真、全面、深入思考所谓“项目”及所宣传的内容是否合乎市场规律及其他基本客观规律,自身有无相关行业及金融、法律等综合领域的专业知识,是否真正了解该投资领域及市场行情。切莫偏听偏信所谓“高收益,低风险”等单方宣传话术,被从众心理、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更不能产生“薅羊毛”“捞一把就走”,甚至冒险参与非法活动等错误投资心态。
三是要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时刻保持谨慎,仔细审查相对方的资质和真实经济情况。近年来,部分违法犯罪分子会通过展示所谓“项目实况”宣传照片及视频,组织“实地考察”等方式,意图使集资参与人进一步相信其“项目”的真实性。这些都可能是违法犯罪分子营造的幻象。
四是要切记任何金融投资活动均属于专业性强,具有风险的市场行为,要冷静思考自身经济实力及心理承受能力是否足以接受和抵御风险,切莫轻信违法犯罪分子“做活动”“投资越多,收益比例越高”等话术冲动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