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初904号
钟盛祥、曹鸿志、张军义、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红河州宏业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红河州宏业建材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1执异1542号裁定书,并撤销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565号《民事裁定书》中与异议人相关的强制措施,立即解除对坐落于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金河镇和平村东过境路49号桥旁汇金半岛小区5幢1605号房的查封;该房屋价值为272512.00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四名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7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