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初879号
云南雅多商贸有限公司、昆明慧芳琳商贸有限公司、李慧莲、华朋、张婷、阮玉平、李聪花、李兴元、杨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吴玉国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吴玉国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本院(2023)云01执异1541号裁定书将原告追加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并停止执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7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