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初786号
张驰、陈健贤、李慧娇、云南华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缪泽和诉被告张驰、王德明、陈健贤、李慧娇,第三人云南才华物流有限公司、云南华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云01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追加被告陈健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执7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云南才华物流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追加被告张驰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执7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1260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云南华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被告李慧娇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执7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420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云南华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追加被告王德明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执7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420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云南华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缪泽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陈健贤、张驰、李慧娇及王德明共同承担。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1执异1446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