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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云01民初1139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04 10:59:27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云01民初1139

 

本院于20231211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谢武佳、谢少仿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谢武佳、谢少仿连带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24000元;2.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对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20204月至20217月期间,被告谢武佳、谢少仿在昆明市呈贡区小新册村经营小谢小吃店,为增加售卖油条蓬松度,扩大销量,购买明矾加入原材料制作油条,非法经营额共24000余元。经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测,其所售油条金属铝的残留量达到668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应小于等于100mg/kg的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告谢武佳、谢少仿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2391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30天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状态。

二、调解协议内容

一、被告谢武佳、谢少仿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损害赔偿金24000元支付至云南省消费者协会基金。

二、被告谢武佳、谢少仿在省级以上媒体对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诉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871-640965180871-64096086

承办法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李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