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初21号
昆明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州川宏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昆明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水县分公司、云南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月华、孙浩、云南裕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花都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欧明、阳宏林、李顺平、张华、胡凯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一萍、陈来忠诉被告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城信用社,第三人昆明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州川宏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昆明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水县分公司、云南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月华、孙浩、云南裕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花都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欧明、阳宏林、李顺平、张华、胡凯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一萍、陈来忠诉讼请求:请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停止对位于建水县清远路140号(裕顺奥城商住花园小区)2幢一层4号商铺(标的价值92万元)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相应查封及保全的执行行为。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11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