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春、潘洁、丽江易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龙发祥汽车经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行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天能、王俊永、胡云飞、杨春、潘洁、丽江易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龙发祥汽车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678-745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本院查封的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黄山社区鼎盛家园小区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