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初383号
中晟华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初 383号原告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昆明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晟华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晟华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确认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昆明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优先债权75739752.89元,普通债权为工程款的相应资金利息(利息从2020年7月6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损失6417454.69元;3.被告中晟华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739752.89元及相应资金利息(利息从2020年7月6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损失6417454.69元;4.确认原告对案涉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5.昆明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晟华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鉴定费。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后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4年3月27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