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初1079号
云南金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平锦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吉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第三人李志宏、新平锦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金成酒店有限公司、蒋勇、云南金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何东海、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陈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昆明吉长庚医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26日作出的(2022)云01执恢249号《公告》;2.请求在(2022)云01执恢249号案中中止要求原告迁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大坝社区居委会金成财郡商业中心3幢-1至6层房产的执行行为。标的价值:1013698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4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