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21233号
王清有、王超: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21233号上诉人余丽波与被上诉人王清有、原审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21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23)云0127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
二、王清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余丽波偿还借款本金163760元,并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3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以借款本金637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5%支付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王清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余丽波支付违约金5000元。
四、王清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余丽波支付律师费8000元。
五、驳回余丽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836元,由王清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36元,由王清有负担。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