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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因噪声大打出手,法官判各自担责!
  发布时间:2024-01-26 10:50:14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最近昆明市官渡区某小区一对10余年的老邻居却大打出手还闹上了法庭起因竟是楼下嫌楼上太吵……近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邻里纠纷案

因噪声楼上楼下住户大打出手

陈家与周家是一起居住多年的楼上楼下邻居,事发当日,周家的孩子周某在家做作业时,听到楼上有敲击的声音。

周某上楼让邻居陈某不要再敲了,双方于是发生争吵。陈某用手拖拽周某,并用拖鞋挥打周某,周某也拿拖鞋扔向陈某。随后,周某下楼离开。

过了一会儿,周某的妈妈周某甲和舅舅周某乙上楼与陈某发生争吵,双方先在门口争吵,陈某拿清洁铲挥打周某甲,周某甲冲进屋里拽陈某的头发,周某乙踢了陈某一脚。陈某摔倒,周某甲、周某乙将陈某控制在地,随后3人发生拉扯,陈某咬了周某乙手臂,周某乙踢了陈某。

陈某的儿子回到家中,将双方分开后报警。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给予陈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给予周某甲、周某乙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次冲突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陈某受伤后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寰枢关节扭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颈部损伤,住院治疗21天。周某甲受伤后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多发挫伤。

事后,因周某甲不愿赔偿陈某的医疗损失,陈某将周某甲和周某乙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医疗费16063元。

周某甲、周某乙认为,自己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反诉陈某,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

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被告周某甲、周某乙的责任问题,二人提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正当防卫要求存在不法侵害,且该不法侵害已形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强调防卫人的反击行为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意图和紧迫性。

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视频监控录像显示,周某甲、周某乙到达原告陈某家门口时,陈某已同周某甲的儿子周某分开,周某已下楼,陈某转身回到屋内寻找手机,此时陈某和周某之间的冲突已暂告一个段落。

而陈某手持清洁铲并向门外之人挥打时,陈某和周某甲、周某乙已先进行了言语争吵,陈某一人位于室内,周某甲、周某乙二人处于门外。从身处环境看,周某甲、周某乙此时仍有避让空间,双方仍有脱离肢体接触、对事件进行降温处理的现实可能。

但周某甲、周某乙随即冲入陈某家中,周某甲用手击打陈某,周某乙抬腿踢向陈某,导致双方形成实质性的肢体冲突,事态进一步升级。

周某甲、周某乙客观实施的行为已脱离法律所保护的正当防卫范围,二被告辩称其属于正当防卫的意见不能成立,二被告应对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周某甲、周某乙二人的行为、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二被告承担60%的责任。

关于原告陈某的责任问题,法院认为,陈某与被告周某甲的儿子周某因噪声问题发生冲突,后双方的冲突暂告一段落。

周某甲、周某乙上楼与陈某理论时,陈某未能冷静处理矛盾,致使双方矛盾升级,发生肢体冲突,法院认定陈某对冲突的发生、升级存在一定过错,且其在冲突过程中存在伤害行为。综合原告陈某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其承担40%的责任。

经法院认定,陈某医疗费为18158.67元,周某甲医疗费为1425元,周某乙医疗费为38.3元。法院确定由周某甲、周某乙连带向陈某赔偿10895.2元;由陈某赔偿周某甲570元,赔偿周某乙15.32元。

被侵权人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该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该法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中,周某甲、周某乙二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且不能区分各侵权人的责任大小,故各侵权人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被侵权人原告陈某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故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官渡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