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终19537号
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段克波因与上诉人程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原审被告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宜良县税务局、冯伟、原审第三人昆明市宜良进霆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民终1953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段克波负担50元,上诉人程明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