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终20335号
清心之道(云南)心理咨询有限公司、朱荭亭:
本院受理上诉人秦彬上诉被上诉人罗娅,原审被告清心之道(云南)心理咨询有限公司、朱荭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20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113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朱荭亭就被告清心之道(云南)心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1132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被告清心之道(云南)心理咨询有限公司、秦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罗娅返还心理咨询费50000元;三、驳回原告罗娅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清心之道(云南)心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罗娅返还心理咨询费50000元;四、由秦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心理咨询费25000元范围内与清心之道(云南)心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向罗娅的返还责任;五、驳回罗娅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上诉人秦彬的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共计2600元,由上诉人秦彬负担1300元,由原审被告清心之道(云南)心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