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昆明市西山区金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我院提交的复议申请书:贵院(2023)云01执异2018号不服,昆明市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河一期“城中村”重建改造回迁安置房中天融域小区(KCD2011-2)地块298革车位属于中天融域小区回迁安置配套车位的查封措施,在一审中,案外单位已提供298的中天融域回迁安置配套车位的情况说明及所属车位的图纸标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