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初763号
云南鑫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漯河市鑫泉商贸有限公司、支峰、赵建鹤: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圣龙与被告云南物流产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鑫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漯河市鑫泉商贸有限公司、支峰、赵剑枝、赵建娇、王俊霞、倪建广、赵建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冯圣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冯圣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