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雄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正雄:
本院在执行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普丽琼、云南雄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正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4)昆民四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5)昆民执字第420号、(2023)云01执恢604号],异议人普丽琼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96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普丽琼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