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邢才春:
复议申请人邢才春不服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禄劝法院”)(2023)云0128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复310号执行裁定书:一、撤销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云0128执异44号执行裁定。二、驳回云南坦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