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志勇、袁鹰:
复议申请人赵志勇、袁鹰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3执异34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复34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复议人赵志勇、袁鹰的复议申请,维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3执异349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