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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云01执异1897号公告
作者:吴娴  发布时间:2024-01-18 14:36:38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林大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林大福珠宝金行发展有限公司、沙蜀燕、林育生

             

本院在执行朱义烈与玉溪市江川区林大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大福旅游公司)、云南林大福珠宝金行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大福珠宝公司)、沙蜀燕、林育生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执行依据:(2016)云01民初542、5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6)云01执537、538号;(2018)云01执恢1481、1482号],异议人缪海萍、李泽夫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作出(2022)云01执异117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其异议申请,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云执复228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本院继续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2023)云01执异1897执行裁定书中止对金色抚仙湖九龙国际会议中心住宅A栋511号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八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吴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