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终17956号
刘发芝: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17956号上诉人刘发昌与被上诉人王勇,第三人刘发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2023)云01民终17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23)云0181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确认原告刘发昌与被告王勇2012年10月1日签订的《场地、房屋租用合同》于2020年8月17日解除”;二、撤销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23)云0181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刘发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发昌租金95728.22元;四、驳回刘发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
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云01民终17956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二办公区知识产权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