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344号
夏传萍: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344号上诉人张经伟与被上诉人昆明康申医药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夏传萍、李妮蔚、冯涛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审结,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2024)云01民终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经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上诉人张经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34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