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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云01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04 18:15:0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549

 

昆明恒致丰贸易有限公司、华星、陈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青诉被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村信用社,第三人云南中天世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恒致丰贸易有限公司、华星、陈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01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得执行昆明市高新区中天花园地下-1层345号车位;二、驳回原告赵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13元,由原告赵青负担221.3元,由被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村信用社负担199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〇二十二


 
责任编辑:张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