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云南恒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龙信用社申请执行云南博业经贸有限公司、云南恒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8)云昆明信证执字第104号执行证书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号:(2018)云01执933号、(2023)云01执恢217号],异议人云南博业经贸有限公司对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203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云南博业经贸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复议材料,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