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合泰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中天世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红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静、闫泰丞、苏菀娜中布、闫政柏、万晓彤: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合泰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中天世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红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静、闫泰丞、苏菀娜中布、闫政柏、万晓彤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7)云昆真元证字第6号执行证书,执行案号:(2021)云01执恢511号】,异议人张焜庆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31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张焜庆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