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初770号
彭亚萍、凌永生、云南紫郡珠宝有限公司、云南金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呈贡区洛羊街道办事处黄土坡社区第三居民小组与被告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彭亚萍、凌永生、云南紫郡珠宝有限公司、云南金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云01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昆明市呈贡区洛羊街道办事处黄土坡社区第三居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749元,由原告昆明市呈贡区洛羊街道办事处黄土坡社区第三居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