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昆仲裁[2017]521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18)云01执1071号],案外人昆明市西山区金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201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昆明市西山区金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