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华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昆明万宝集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华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3)昆民速初字第17号,执行案号:(2013)昆民执字第355号】。本院受理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设置抵押的位于昆明大观商业城B1B2三层的房产依法委托昆明滇信司法鉴定所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为5710万元,依法委托昆明星迪嘉拍卖有限公司对评估财产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人提出以物抵债申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13)昆民执字第355-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云南华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大观商业城B1B2三层的房产,证号为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1119947号,证载建筑面积为4681.79㎡,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昆明五华国用(2011)第0200077号,使用权面积1126.53㎡。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3654.4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