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文山市大同粮油贸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敖以能、敖莲媛、高文琼、敖莲娟、文山州蓝天矿业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升剑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浩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山市大同粮油贸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敖以能、敖莲媛、高文琼、敖莲娟、文山州蓝天矿业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龚霖、云南升剑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6)云01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云01执1594号、(2018)云01执恢591号、(2019)云01执恢283号],被执行人龚霖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202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龚霖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