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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云01执异1742号之一公告
作者:李锋  发布时间:2024-01-05 10:45:0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昆明汇荣经贸有限公司、杨勇平、云南仁永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子锋:

             

本院二○二三年二十五日对异议申请人云南兆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异议一案,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742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742之一执行裁定书:一、2023)云01执异1742号执行裁定书第一页第一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沿江路1628号一水天城14栋3101系误写,应补正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东寺新街港花园2楼。二、2023)云01执异1742号执行裁定书第一页第二段法定代表人:钱红兵系误写,应补正为法定代表人:杨广镇。三、2023)云01执异1742号执行裁定书第最后一段“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系误写,应补正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