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初488号
李镇廷、李俊: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与被告俊发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俊奥商业有限公司、云南俊爵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李镇廷、李俊、云南宝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俊发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俊奥商业有限公司、云南俊爵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李镇廷、李俊、云南宝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第三人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439,121,228.48元及截止2023年5月10日的利息、罚息合计487,919,647.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由被告俊发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俊奥商业有限公司、云南俊爵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李镇廷、李俊、云南宝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支付律师费2万元;三、被告俊发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俊奥商业有限公司、云南俊爵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李镇廷、李俊、云南宝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06,484.88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承担2,041,945.46元,由被告俊发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俊奥商业有限公司、云南俊爵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李镇廷、李俊、云南宝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764,539.4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俊发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俊奥商业有限公司、云南俊爵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李镇廷、李俊、云南宝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