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海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陈为民、陈春蕊: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海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陈为民、陈春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5)民二终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6)云01执1307号、(2020)云01执恢307号、(2022)云01执恢196号],案外人黄芳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98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本院查封的昆明市海运花园小区地下负一层2号库区B368号车位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