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唐育明、中信银行昆明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张旭、杨艳、邓国梅、罗佳明、云南融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邓国艳:
本院在执行唐育明与邓国梅、罗佳明、云南融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邓国艳、邓国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7)云民终5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0)云01执恢549号],异议人张国勇对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97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张国勇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复议材料,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