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鸿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昆交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安徽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云南鸿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楚雄中海达信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宇逸新材料有限公司、云南昆交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安徽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的复议申请书: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1执异1963号执行裁定,恢复对云南昆交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账号为53101560060238320000账户的冻结。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