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鸿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昆交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安徽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云南鸿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楚雄中海达信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宇逸新材料有限公司、云南昆交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23)合仲字第0840号仲裁裁决文书;执行案号:(2023)云01执3189号],异议人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963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1执2996号执行案对云南昆交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账号为53101560060238320000账户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