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朝能、云南海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中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兆恒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珠江源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罗秀方:
本院在执行刘志刚与王朝能、云南海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中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珠江源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兆恒投资有限公司、罗秀方、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8)云01民初20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9)云01执631号、(2023)云01执恢586号],异议人王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201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王敏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