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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云01执异2017号公告
作者:李锋  发布时间:2024-01-03 11:00:3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朝能、云南海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中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兆恒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珠江源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罗秀方

             

本院在执行刘志刚与王朝能、云南海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中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珠江源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兆恒投资有限公司、罗秀方、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8)云01民初20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9)云01执631号、(2023)云01执恢586号],异议人王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2023)云01执异201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王敏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