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际通投资有限公司、许正辉、杨波、李燕、云南裕锦屋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云南舜禹智和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云南际通投资有限公司、许正辉、杨波、李燕、云南裕锦屋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6)云0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云01执667号、(2018)云01执恢103号、(2023)云01执恢274号],案外人云南舜禹智和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舜禹智和合伙企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99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云南瑞辽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预案提交申请复议材料,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