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应高:
本院在执行朱强与赵应高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赵应高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昆明市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债权人孔维杰、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昆明分中心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债权人的申请审查完毕,并作出参与分配方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恢436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本案拍卖房产流拍价1366033.5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4623.00元,实现债权必要费用23712.00元后,剩余金额1337698.5元。债权人朱强受偿金额为263602.2元;债权人昆明市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受偿金额为546627.48元;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受偿金额为223581.43元;债权人孔维杰受偿金额为290246.25元;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昆明分中心受偿金额为28523.14元。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