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再124号
刘大庆: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再124号再审申请人马余衡、方亮、被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原审原告刘大庆、原审第三人云南省统计局、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再1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终8121号民事判决及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
二、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余衡、方亮、刘大庆支付租金2299174.48元;
三、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余衡、方亮、刘大庆支付违约金87177.03元;
四、驳回马余衡、方亮、刘大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87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738元,合计97476元,由马余衡、方亮负担20%即19495.2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负担80%即7798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公告期间自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27日止),逾期则视为送达。
(备注:本公告已发布于本院官网公告栏)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