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昌龙实业公司:
本院在执行西双版纳景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昌龙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西双版纳景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的复议申请书:1、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967号执行裁定书;2、裁定追加被申请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金碧街道办事处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昆执经字247号案的被执行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