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昌龙实业公司:
本院在执行西双版纳景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昌龙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1998)昆法经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1998)昆执经字247号],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景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追加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金碧街道办事处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96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西双版纳景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金碧街道办事处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昆执经字247号案的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