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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云01民终19662号
(2023)云01民终19662号民事判决公告
(2023)云01民终19662号
作者:清破庭  发布时间:2023-12-20 10:15:13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终19662号

 

成都蓉和通科技有限供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云南融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腾冲凌卡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成都蓉和通科技有限供公司、昆明亚月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共计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两案开庭传票及(2023)云01民终19662号民事判决书:一、变更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2民初5922号判决第一项判决并依法改判为“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融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蓉和通科技有限供公司、昆明亚月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云南腾冲凌卡商贸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0万元及该款项自2022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为“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云南腾冲凌卡商贸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0万元及该款项自2022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二、维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云南腾冲凌卡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060元、保全费3149.56元,合计12209.56元,由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60元,由云南腾冲凌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联系人:保红(承办人)、李怡庭(书记员)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485号


 
来源:清破庭
责任编辑: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