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18125号
蒋九洪: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18125号上诉人李明高被上诉人蒋祖玉、蒋九洪、桂林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8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为: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驳回原告李明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明高各项经济损失275757.66元”;
三、变更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蒋祖玉、蒋九洪、桂林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明高各项损失及鉴定费合计13986.28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64.74元,由蒋祖玉、蒋九洪、桂林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负担4112.07,由李明高负担8752.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55.34元,由蒋祖玉、蒋九洪、桂林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负担3555.03元,由李明高负担500.31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52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联系电话:0871-64096522,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