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告
关于(2023)云01民终19458号案件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9 10:41:36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终19458

 

陈增学、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19458号上诉人付开金、唐魏玲与被上诉人黄仕忠、陈增学、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9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19268号民事判决;二、由上诉人付开金、唐魏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黄仕忠归还借款295000元,并承担以295000元为基数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由被上诉人陈增学、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仕忠归还借款本金276万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四、驳回黄仕忠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6474元,由付开金、唐魏玲负担3648元,由陈增学、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8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474元,由付开金、唐魏玲负担3648元,由陈增学、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826元。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