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初535号
昆明恒致丰贸易有限公司、华星、陈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会芝诉被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村信用社、第三人云南中天世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恒致丰贸易有限公司、华星、陈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李会芝的上诉状,李会芝的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2023)云01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2、请求法院解除昆明市高新区中天花园地下-1层276号车位的查封;3、请求法院停止对昆明市高新区中天花园地下-1层276号车位的公告腾房,不得强制执行中天花园地下-1层276号车位; 4、请求法院确认昆明市高新区中天花园地下-1层276号车位的使用权人为原告,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