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初739号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嵩明中稷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嵩明中稷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以及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第三次开庭传票以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具体如下:请求贵院依法变更诉讼请求第五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四对被告一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变更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前述付款金额不能清偿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4年1月12日上午9:30时在本院十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