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22)云01民初34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案号:(2022)云01执保109号、(2022)云01执2132号、(2023)云01执恢323号]中,异议人李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85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李平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