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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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薛昭与昆明轩群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利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誉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琼华、张保洪、汪从洋、王翠兰、许平、杨抒、赵昆和、陈宝仙、郭琳、昆明吉康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4)昆民四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4)昆民执字第00680号、(2018)云01执恢937号],异议人何阳阳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86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何阳阳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