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张贵平、张树仙、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鼎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吴笛与张贵平、张树仙、云南鼎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15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0)云01执1494号],案外人王兰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526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本院查封的昆明市东风东路156号办公楼3层315号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