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云南呈贡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李兴: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呈贡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李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9)云0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1)云01执1782号],异议人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85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复议材料,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