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云南源燃经贸有限公司、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汇通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云南蓝丰果蔬种植有限公司、彭思景、黄兆福: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源燃经贸有限公司、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汇通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巧家汇通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云南蓝丰果蔬种植有限公司、彭发会、杨丽芳、彭思景、黄兆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5)昆民四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云01执228号、(2018)云01执恢1203号、(2023)云01执恢678号]中,申请人孔猷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866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孔猷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1执恢67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复议材料,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